(2016)津0103执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云福、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福,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天津市汇森川泰纸制品有限公司,黄兆群,邵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670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福,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东,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八间房村东。组织机构代码78938785-4法定代表人:单桂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汇森川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北闫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6610341-X法定代表人:黄兆群。被执行人:黄兆群,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邵旼,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张云福与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天津市汇森川泰纸制品有限公司、黄兆群、邵旼民间借贷纠纷(2014)西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经查询四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产、车辆等、社会保险、房产等方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云福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