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陈民、徐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东,陈民,徐凤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428号原告:王旭东,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腾,高碑店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民,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徐凤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王旭东与被告陈民、徐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旭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旭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