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杏兵、裘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杏兵,裘德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424号申请人:李杏兵,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裘德盛,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杏兵与被告裘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裘德盛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杏兵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对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裘德盛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颖群人民陪审员 邹开亮人民陪审员 刘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