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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冉德生申请执行梁如意、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德生,梁如意,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849号申请执行人冉德生,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梁如意,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经三路北。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经三路北。冉德生申请执行梁如意、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黄执字第002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梁如意名下坐落于金水区黄家庵东路17号楼1单元7层70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