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冯永胜、王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永胜,王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2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冯永胜,男,1972年2月21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王禹,男,1991年10月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永胜与被执行人王禹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永胜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被执行人王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122执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海 审判员 吕 磊 审判员 徐治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