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密、桂林市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密,桂林市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张密,女,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桂林市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8号10栋1、2层02号。法定代表人黄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密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桂林市金世邦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1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