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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海南新世界房地产实业(香港)有限公司诉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新世界房地产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富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世界房地产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卓杰海滨区域。法定代表人:欧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188号9层。法定代表人:沈世荣,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富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568号7幢301室。法定代表人:翟峻逸。上诉人海南新世界房地产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824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海南新世界房地产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上诉称,转让的债权是基于上诉人与富翊公司之间的装修工程合同产生的,民欣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该合同约定“向本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虽民欣公司辩称其与富翊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送达了上诉人,但根据邮单内容并未写明有关纠纷管辖的问题,因此,民欣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申请人已同意债权转让协议中有关管辖的约定。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经审查,海南新世界房地产实业(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上海富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中,约定“向本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明确,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属有效,且在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后,该约定管辖对合同受让人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效,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应向工程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张转让时对原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不知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采信,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8241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