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王立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被执行人:王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王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45,000元,未执行645,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6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执恢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