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志超与沈庆庆、沈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超,沈庆庆,沈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327号原告赵志超,男,汉族,1992年2月2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沈庆庆,女,汉族,1982年7月16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沈XX,男,汉族,1978年7月3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0号。负责人沈敏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超与被告沈庆庆、沈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赵志超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