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关于徐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3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蒋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徐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13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未能实现其权利,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孙电青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仁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