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廖文怡诉上海畅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文怡,上海畅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177号申请人:廖文怡,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欣,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剑萍,系廖文怡之母。被申请人:上海畅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佳路18号303室法定代表人:杨子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廖文怡与被申请人上海畅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廖文怡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398号裁决书。其理由如下: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未经鉴定作出有关赔偿的裁决严重违反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被申请人畅美公司称,不同意廖文怡的理由,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撤裁申请。经审查查明: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沪仲案字第1398号裁决:一、廖文怡与畅美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301761)于2016年8月29日解除。二、畅美公司应赔偿廖文怡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三、对廖文怡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四、仲裁费人民币10,301元,由廖文怡承担人民币8,000元,畅美公司承担人民币2,301元。上述第二、四项裁决主文中,畅美公司应给付的款项,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廖文怡。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廖文怡的撤裁申请,首先,关于程序是否违法问题,仲裁庭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决定不予同意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并不构成仲裁程序违法;其次,关于仲裁依据的证据是否是伪造的,廖文怡称增加项目明细一页及工程现场签证单两页没有廖文怡的签字,此系对证据证明力的实体性意见,并不构成伪造证据的理由;再次,关于对方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廖文怡称对方隐瞒了一系列电器安装的票据等及2016年之后房屋还在装修的事实,本案构成逾期交付,此系实体性抗辩意见,且该理由并非构成仲裁法所指的对方当事人刻意隐瞒证据的情形;最后,关于仲裁员是否有枉法裁决行为的问题,廖文怡针对枉法裁决提出的���体理由属于双方争议的实体内容,当事人既然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则仲裁庭对上述争议拥有裁判权,这也是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所应当承受的结果。廖文怡并未举证证明仲裁员有玩忽职守、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廖文怡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廖文怡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廖文怡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廖文怡负担。审 判 长 王峥审 判 员 王敬代理审判员 盛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注:已修订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