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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贵与丛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丛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09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华山乡。被执行人丛彬,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华山乡。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贵与被执行人丛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丛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丛彬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2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