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容磊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容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298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容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友邦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洪湖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容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浙060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容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容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容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容磊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容磊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