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国权与周桂添、周鉴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362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凡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周凤英,周国权,周桂添,周鉴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凡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罗玉香,住湖南省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张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永成,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荫健,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英,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权,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添,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鉴权,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繁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康中明,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凡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曾凡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曾凡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的上诉,本院另行制作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凡生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曾凡生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为1099元,由上诉人曾凡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宾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余军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嘉棋伍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