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李某娥与李某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娥,李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娥。被执行人李某芳。本院在执行孙某某、李某娥诉李某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7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