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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许初南、雷仕芳等与许井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初南,雷仕芳,许井岗,许灵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3654号原告:许初南,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雷仕芳,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吴家慧,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井岗,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许灵亚,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艺海北路292-1号一楼、二楼。负责人:胡芳。委托代理人:王甜甜,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初南、雷仕芳与被告许井岗、许灵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初南、雷仕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初南、雷仕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初南、雷仕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