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唐抗美、唐姗姗、刘开世、齐庆峰、石磊、王秋花、刘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唐抗美,唐姗姗,刘开世,齐庆峰,石磊,王秋花,刘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广臣,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丹,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唐抗美,男性,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军川农场4队农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C区四委32栋1号。被执行人唐姗姗,女性,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C区四委32栋1号。被执行人刘开世,男性,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绥滨县绥东村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齐庆峰,男性,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军川农场12队副主任,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B区2委37栋7号。被执行人石磊,男性,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被执行人王秋花,身份证号230830196009031826,女性,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被执行人刘艳春,女性,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唐抗美、唐姗姗、刘开世、齐庆峰、石磊、王秋花、刘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42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