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叶少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少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85号罪犯叶少群,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3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少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550元。宣判后,被告人叶少群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11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叶少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叶少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少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820分。兑现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共消费19445元,月均消费694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5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罪犯叶少群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而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其减刑仅履行5000元,罪犯叶少群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根据相关规定,可认定其悔改表现不足,建议我院对罪犯叶少群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叶少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叶少群履行财产刑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少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