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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锁龙与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锁龙,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657号申请执行人:李锁龙,男1952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法定代表人:李胜忠申请执行人李锁龙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案款4522749元发放予申请执行人李锁龙,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