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39号。代表人谭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志山,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尉瑞,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龙山北路清华蓝湾4栋2单元3B号。法定代表人王术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玲,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山东县,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及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林玲用于抵押的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龙山北路清华蓝湾6栋1单元6A号房因目前房产市场供大于求、市场环境欠佳等原因,暂不宜执行。同时查明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楼盘烂尾、无法正常交房等情况,目前无能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了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葛译超审判员 皮祀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有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