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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韩玉波与XXX、宋海东、王海军、王长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波,XXX,宋海东,王海军,王长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裁定书(稿)(2016)黑0603民初491号原告:韩玉波,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XXX,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宋海东,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安民路。被告:王海军,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克山镇。被告:王长胜,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波与被告XXX、宋海东、王海军、王长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玉波负担。审判长  杨文华审判员  孙明昱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宇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