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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唐某某、松桃联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唐某某,松桃联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997号原告:潘某某,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何昌月,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某某,男,1973年11月0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县,被告:松桃联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坪块客车车站。法定代表人石宗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阳光丽苑C栋2楼。负责人蒋前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松桃联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以出现新的情况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子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