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宫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宫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398号。代表人魏昱,行长。被执行人宫云强,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宫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