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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王德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王德强,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朱洪伟,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执异3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洪伟。申请执行人:王德强,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洪伟。被执行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强。被执行人:朱洪伟,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现住。被执行人张爱民,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现住冠鹏公司院内。评估机构:衡水正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红兵,董事长。评估人员:王文祥,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强与被执行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朱洪伟、张爱民执行一案中,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在执行过程中,委托衡水正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作出衡正评报字(2017)第03-155号评估报告,1、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应当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员,而本次只有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2、本次评估报告所评估的财产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请求对该评估报告不予认定,请求对设备进行重新评估。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强与被执行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朱洪伟、张爱民执行一案中,本院委托衡水正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作出衡正评报字(2017)第03-155号评估报告。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异议人申请重新评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评估价格只是作为拍卖的参考价格,最终的成交价格由市场决定,故异议人所提异议事由依法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振洪审判员  高月明审判员  石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