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屏山县互惠租赁站与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屏山县互惠租赁站,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屏山县互惠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57277022XK,住屏山县新发乡大桥村宋家坝工业园区一组111号。负责人:黄义,系屏山县互惠租赁站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黄天涯,系屏山县互惠租赁站职工。被执行人: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903261-X,住宜宾县柏溪镇长兴花苑。法定代表人:廖鹏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屏山县互惠租赁站与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