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武汉兴富浩纸业有限公司与临湘市鹏程包装彩印厂、李军华、鲁立军、李军、李正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兴富浩纸业有限公司,临湘市鹏程包装彩印厂,李军华,鲁立军,李军,李正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265号原告:武汉兴富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陈明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湘市鹏程包装彩印厂,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理人李军华,该企业合伙人。被告:李军华,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鲁立军,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李军,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李正加,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兴富浩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湘市鹏程包装彩印厂、李军华、鲁立军、李军、李正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兴富浩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富浩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兴富浩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9元,减半收取1879元,由原告武汉兴富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平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