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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与马国忠、马作涛、马永成财产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成,马作涛,马国忠,马永成,马作涛,马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535号被执行人马永成,男,东乡族,1998年6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9806150039,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北屯镇中学平房区。被告人马作涛,男,回族,1997年12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9511130014,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北屯镇三矿平房区。被告人马国忠,男,回族,1999年1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9710107511,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养殖连。本院在执行马永成、马作涛、马国忠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69104.6元,执行费2154.7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