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7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秀芳、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芳,XX,张守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035号申请人:刘秀芳,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XX,女,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申请人:张守信,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刘秀芳与被申请人XX、张守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秀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