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何晓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梅,何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冬梅,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何晓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6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杨冬梅与何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