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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平、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XX,谢凤美,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XX,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谢凤美,女,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王云,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谢凤美、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将被执行人XX、谢凤美、王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XX、谢凤美、王云的银行、房产、��辆、工商注册情况,发现被执行人XX、谢凤美虽然有一处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且有在先查封,没有发现三被执行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3日,本案由原承人员李小通变更为钟永红,2017年5月24日,新的办案人员已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平,并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刘平要求XX、谢凤美、王云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诉讼费3700元,申请执行金额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2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赖杨萍提供了被��行人梁志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红人民陪执员胡勤人民陪执员刘建红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钟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