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谭剑光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190号被执行人谭剑光,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谭剑光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