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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正军、范秀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军,范秀彬,董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军,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范秀彬,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董以萍,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刘正军与范秀彬、董以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秀彬、董以萍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范秀彬、董以萍位于高唐县湖滨花园小区的8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