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正军、范秀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军,范秀彬,董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军,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范秀彬,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董以萍,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刘正军与范秀彬、董以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秀彬、董以萍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范秀彬、董以萍位于高唐县湖滨花园小区的8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