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5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陶长龙与孙全国、孙全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长龙,孙全国,孙全荣,孙全民,上海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603号原告:陶长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根,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全国。被告:孙全荣。被告:孙全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上海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原告陶长龙与被告孙全国、孙全荣、孙全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