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惠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惠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惠宜,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惠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惠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3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刘 侃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懿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