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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立新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立新。上诉人李立新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立初字第0002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立新上诉称:1、我于1983年10月由燕矶造船厂退职回乡户口迁回农村,从时间上与村组所写的时间相差五年,与实际时间严重不符;2、1982年家庭土地承包后,政府把我家的土地给别人承包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规定;3、我家未向发包方写上面申请,更未与曹树枝办理过过户手续,经村委会给曹树枝承包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规定;4、我家有农村户口却没有土地,不公平、不公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系上诉人李立新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上诉人李立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 刘 刚审判员 :黄剑萍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