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义务,执行费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第2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