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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民初字第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郑伟、郭辅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国,郑伟,郭辅生,郭羡刚,孔维彬,太原市金海通酒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尖民初字第19号之一原告:王志国,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杨树北一巷社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杨树北一巷5号5栋1单元4号,身份证号。被告:郑伟,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08号社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08号43栋4单元62号,身份证号。被告:郭辅生,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东关镇瓦屋村村民,住山西省祁县东关镇瓦屋村镇南二巷,身份证号×××。被告:郭羡刚,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昭馀镇昌源北路安康小区居民,住山西省祁县昭馀镇昌源北路安康小区12-2-401号,身份证号×××。被告:孔维彬,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东观镇白圭村村民,住山西省祁县东观镇白圭村西北街32号,身份证号×××。被告:太原市金海通酒店,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北路与北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原告王志国与被告郑伟、郭辅生、郭羡刚、孔维彬、太原市金海通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王志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原告王志国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杜 康书 记 员  张芸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