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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840号原告蒋克财与被告陈淼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克财,陈淼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840号原告:蒋克财,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陈淼生,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告蒋克财与被告陈淼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蒋克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克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克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蒋克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尚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