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陆冠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冠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78号罪犯陆冠志,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上思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冠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陆冠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冠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五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192分,折算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共消费10282元,月均消费541元,截止2017年1月22日账上余额6571.78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陆冠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陆冠志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冠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