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成光红诉杨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成光红,杨振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9民初294号原告:成光红,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住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娜,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乾,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住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原告成光红诉被告杨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成光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振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光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振乾向我归还借款18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杨振乾声称急需用钱,于2016年12月8日向我借现金18000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未向我归还借款。在指定举证期限内,原告成光红向法庭提供:被告杨振乾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杨振乾未到庭,亦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起诉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12月8日,被告杨振乾向原告成光红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壹万捌仟元整杨振乾2016年12月8号”。借款后,被告杨振乾未归还原告成光红借款。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杨振乾出于自愿向原告成光红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成光红要求被告杨振乾归还借款的主张,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杨振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振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成光红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杨振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