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与胡滋群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07号移送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胡滋群,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与胡滋群责令退赔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滋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胡滋群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扣押被执行人胡滋群所有的布匹949匹(布匹为卷状、大小颜色不一)、215袋包装货物(内有羽绒服、半成品、羽绒物)移送评估、拍卖。本院确认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害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胡滋群应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害人退赔****元,未受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害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胡滋群应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害人退赔****元,未受偿。二、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