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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晓琪、马昌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琪,马昌瑞,龙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337-1号申请执行人林晓琪,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马昌瑞,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龙光娟,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林晓琪与马昌瑞、龙光娟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马昌瑞名下的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九洲城小区E幢二单元3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000910**号】已抵押给他人,本院于2016年5月7日裁定对该房屋的查封属轮候查封,该房屋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马昌瑞、龙光娟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昌瑞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马昌瑞、龙光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