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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贺俊生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俊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168号原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俊生,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平市人,住本村。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俊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晋0981刑初34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贺俊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俊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俊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俊生撤回上诉。原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98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