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石狮市姚司机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石狮市姚司机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62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伍朝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男,汉族,1991年7月30日出生。系原告职员。被告:石狮市姚司机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雄、杜变治,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姚司机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私下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清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 鸿速 录 员 黄生呈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