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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腰与杨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腰,杨路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363号原告:杨腰,男,土家族,1995年9月1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路,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系秀山经典缪斯酒吧个体工商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腰诉被告杨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开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腰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腰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