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腰与杨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腰,杨路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363号原告:杨腰,男,土家族,1995年9月1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路,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系秀山经典缪斯酒吧个体工商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腰诉被告杨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开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腰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腰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