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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秀龙、谭义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龙,谭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唐秀龙,男,1949年6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义恒,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龙与被执行人谭义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秀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谭义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义恒向申请执行人唐秀龙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17,6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5元,申请执行费32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唐秀龙与被执行人谭义恒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唐秀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2016)桂1229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秀龙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9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培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