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义铭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铭,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176号原告:周义铭,男,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张明,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周义铭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7日向原告周义铭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周义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义铭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义铭负担。审 判 长 赵 晔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