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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正彬诉被告单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彬,单成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149号原告:王正彬,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单成超,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王正彬诉被告单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彬负担。审判员  杨泽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伊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