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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赖旭晓诉康鹤峰房屋买卖合同纠��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旭晓,叶修亚,康某1,沈雅萍,康某2,沈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赖旭晓,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叶修亚,女,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凌、王蔚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康某1,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雅萍,女,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康某2,男,2007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康某1,系康某2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某,女,2012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康某1,系沈某父亲。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赖旭晓、叶修亚因与被上诉人康某1、沈雅萍、康某2、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379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旭晓、叶修亚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赖旭晓、叶修亚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旭晓、叶修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赖旭晓、叶修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审 判 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静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