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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3429李富珍与徐天华、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珍,徐天华,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429号原告:李富珍,女,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涛,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天华,男,汉族,1988年8月22日生,,扬州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王丽娟,女,1987年2月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丹阳市鑫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富珍与被告徐天华、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玲仙 来自: